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单证制作单据的时间顺序

来源: 点击数:   录入时间:07-04-15 17:46:20

各种单据的签发日期应符合逻辑性和国际惯例,通常提单日期是确定各单据日期的关键,汇票日期应晚于提单、发票等其他单据,但不能晚于L/C的效期。各单据日期关系如下:

    发票日期应在各单据日期之首;

    提单日不能超过L/C规定的装运期也不得早于L/C的最早装运期;

    保单的签发日应早于或等于提单日期(一般早于提单2天),不能早于发票;

    箱单应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,但必须在提单日之前;

    产地证不早于发票日期,不迟于提单日;

    商检证日期不晚于提单日期,但也不能过分提单日,尤其是鲜货,容易变质的商品;

    受益人证明:等于或晚于提单日;

    装船通知: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;

    船公司证明:等于或早于提单日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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